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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扶持暫行辦法 |
時間:2016-03-04 09:56:59 | 來源:裕安區招商局網站 | 編輯: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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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促進企業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皖政[2013]58號)等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扶持對象 在裕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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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促進企業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皖政[2013]58號)等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扶持對象
在裕安區境內足額繳納土地使用稅,稅收收入級次在裕安區的工業企業。下列企業不列入扶持對象:
(一)投資項目未按審批規劃和引資合同約定實施的;
(二)未完成引資合同約定投資進度而導致土地閑置或部分閑置的;
(三)存在欠繳土地使用稅以及其他偷、逃、抗、騙稅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的;
(五)未達到相關規定標準的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發生環境違法違規案件以及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列入主城區“退城進園”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企業。
二、扶持措施
(一)合同建設期間,對在項目投資協議書約定建設期內企業,合同建設期內達到建設進度和區招商引資政策規定的投資強度,依法足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按其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全額給予扶持。
(二)合同建設期滿,完成合同投資并達到規定投資強度,依法足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按其新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50%給予扶持;超合同建設期的,在原扶持額度的基礎上,扣減扶持比例,分別為:超期三個月至半年的扣25%,超一年的扣50%,超一年半的扣75%,超二年的取消扶持。
(三)對年畝均稅收(不含土地使用稅以及增值稅免抵退部分)達到相應標準的企業,在本條第二款扶持基礎上,按收入級次分別按下列標準予以增加扶持:
1.年度畝均稅收在1-3萬元(含3萬元),按其新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10%給予扶持;
2.年度畝均稅收在3-5萬元(含5萬元),按其新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25%給予扶持;
3.年度畝均稅收在5-10萬元(含10萬元),按其新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40%給予扶持;
4. 年度畝均稅收在10萬元以上的,按其新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50%給予扶持。
此扶持兌現由區財政統一辦理,按收入級次承擔。
三、扶持期限
扶持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暫定三年。
四、辦理程序
(一)申報:屬地負責對企業扶持條件和政策適用統一初審,并將擬申請扶持的企業相關數據按制式表格,附相關資料,于次年3月底前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區地稅分局對提供納稅憑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審核。
(二)審核:由區財政局牽頭,區招商局、經信委對扶持條件和扶持政策適用及扶持金額綜合會審后,征求區環保、國土、安監、國稅等部門意見,形成扶持清單。
(三)公示:區財政局將會審后的扶持清單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和區財政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四)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區財政局報區政府審批后,按收入級次由區、鄉鎮(街)、開發區分級負擔原則兌付扶持資金。
五、附則
(一)企業占用多宗土地的,應當合并計算占用土地面積,在計算畝均稅收貢獻時,按企業總占地面積計算。
(二)本辦法所稱新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是指企業按新稅額標準足額繳納的當年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包括補交以前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去按舊稅額標準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后的余額。
(三)本辦法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扶持政策與其他規定相重復的,按從高原則,不重復適用。
(四)轄區內投資億元以上的商貿服務、旅游開發、物流企業等項目的土地使用稅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議”辦法確定。
(五)此前招商引資項目合同已約定的,按合同辦。
(六)為均衡平橋園區與經濟開發區的稅負,對兩地企業稅負差距通過政府扶持將稅負調整一致。
(七)本辦法適用于裕安區“一區兩園”(裕安經濟開發區、城南工業集中區、平橋工業集中區)內企業,“一區兩園”外企業,按“扶持措施”中第(一)、第(二)款的規定標準下浮15%后執行。
(八)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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